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内部制度>>正文
中南大学基建项目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04 15:10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办法》、《中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造价是指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以投资计划指导基建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处理好工期、质量及造价的关系。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从立项、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造价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二章 基建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造价管理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文件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同时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整体设施配置要求以及后续相关建设需求,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六条 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方案、原则、建设标准和规模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相关指标不得突破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基建处应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基建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督促造价咨询单位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需尽量避免出现重复、缺项、漏项等现象,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应有明确依据和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完成编制后,需送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 基建处应配合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对合同范本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需认真把关。

第三章  基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条 基建处在施工前应组织合同、工程量清单交底,就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重要条款、事项以及造价控制重点等内容进行说明,使合同执行和造价控制更加明确和清晰。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审核支付进度款、结算款。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签价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基建处应建立基建项目成本的动态管理台账。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组织对送审资料的会审;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终审。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

(三)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四)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

(六)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七)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完成后,结算原始资料和电子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以教育部和学校批准的总投资为基础,实际建设资金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投资规模以内。当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总投资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当项目累积完成投资额(截至签字日)没有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且基于动态投资进行测算,预计项目总投资不会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当项目单个合同累积完成合同额未超过该合同签订金额时,资金支付按合同约定执行;当项目单个合同累积完成合同额超过该合同签订金额时,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金额<100万元时,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二)100万元超过金额<500万元时,由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三)500万元超过金额<1000万元时,由校领导办公会(分管基建、财务、审计的副校长)审批;

(四)超过金额≥1000万元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当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总投资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因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引起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或价格审核有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88836866  邮箱:zzhh0703@csu.edu.cn  中南大学基建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