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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招标及​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04 15:05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规范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招标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暂行)》、《中南大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南大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指导意见》、《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招标及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是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属于基建处职能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 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下的;

()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及以下的。

第三条 工程项目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章 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应配合采招中心完成的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

(一)向采招中心提供基建项目采购与招标年度计划;

(二)提供工程招标必要的纸质、电子资料(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和需网络平台立项或审批的合格性资料以及合同文本等;

(三)对接采购与招标活动相关事宜;

(四)协助二级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五)负责完成合同的签订;

(六)招标资料移交、归档;

(七)参与对供应商或承包人的考评工作.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相关制度办理非招标采购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章 限额标准以下的基建项目采购管理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限额标准以下的基建项目的非招标采购工作,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或直接发包。

第八条 基建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流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1.编制谈判文件;

2. 征集供应商:通过推荐或在校园网发布供应商征集公告,报基建处处务会确定供应商名单;

3.发放谈判文件;

4.组建谈判小组;

5.组织谈判会议:

1)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签到,未按时签到的供应商作弃权处理;

2)监督人、工作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身份验证;

3)工作人员及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确认;

4)谈判小组拆封谈判报价文件并逐一唱报,工作人员进行报价登记,供应商对报价情况确认签字后离场等候;

5)谈判小组按谈判邀请函约定对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并按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6)供应商进场,谈判小组宣布推荐候选人排名情况;

7)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资料进行核对并签字;

6. 处务会依据谈判采购评审结果确定供应商;

7. 签订合同。

(二)基建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流程参照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 采取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可由基建处处务会确定供应商,或在中南大学基建项目相关施工、服务单位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章 资料移交和归档

第十条 基建处提供的采购与招标相关前期资料的存档工作,由基建处负责。采购与招标过程资料的存档工作,由采招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采招中心负责向基建处移交。合同签订、履约、结算等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查阅资料的,由基建处负责提供。

第十二条 招标及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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