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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定价实施细则
2021-11-04 12:57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设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材料设备定价,是指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暂估价、更换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以及工程变更等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定价。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设备开展市场调查,形成询价工作记录。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现场进度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需询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的工作联系函及《基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单》报送监理方审核。

(二)规划设计科、工程管理科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核实工作联系函中材料的规格、数量、型号等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三)开展材料设备询价并形成询价工作记录,原则上询价厂商的数量不少于三家。

第四条 基建处依据询价结果,开展材料设备谈价,并形成最终定价。

(一)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1万元以下时,由基建处分管造价工作副处长负责,组织基建处纪检委员、规划设计科、工程管理科、造价结算科、审计处现场代表及监理等相关人员开展谈价工作。

(二)每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时,由基建处分管项目副处长负责,组织基建处纪检委员、分管造价工作副处长、分管工程工作副处长、规划设计科、工程管理科、造价结算科、审计处现场代表及监理等相关人员开展谈价工作。

(三)每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时,由基建处处长负责,组织基建处纪检委员、分管项目副处长、分管造价工作副处长、分管工程工作副处长、规划设计科、工程管理科、造价结算科、审计处现场代表及监理等相关人员开展谈价工作。

第五条 材料设备谈价后形成《基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单》,经审批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下时,谈价结果向处务会报备;

(二)每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时,谈价结果需提交处务会审批;

(三)每单项材料设备增加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时,谈价结果需报校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定价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现场进度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含需询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的工作联系函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规划设计科、工程管理科以确认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施工方案;造价结算科根据确认后的资料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送审计处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履行招标程序。

(三)经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基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单》。

第八条 材料设备须按施工合同约定经各方验收和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南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材料名称

原单价

现单价

数量

价差合计

备注(品牌规格参数)

 

 

 

 

 

 

 

 

 

 

 

 

 

 

 

 

 

 

 

 

 

 

 

 

 

 

 

 

 

 

 

 

 

 

 

 

 

 

 

 

 

 

 

 

 

 

 

 

 

 

 

 

 

 

 

 

 

 

 

 

 

 

 

 

 

 

签章确认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注:1、本表格使用参照《中南大学基建项目材料设备定价实施细则》执行。

2、本表格未盖章无效。

所有表格的文字说明方式须充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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