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修订)
按照《中南大学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19〕2 号)的要求,依据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条 凡属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过基建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三条 凡涉及基建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基建处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本单位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4.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5.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6.领导职责分工等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事项;
7.内部机构、岗位、职责、人员的设置与调整;
8.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职工年度考核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9.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预算调整事项;
10.其它涉及本单位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为科级干部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编制和修订;
2.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与调整;
3.项目立项及其调整,以及逾期未开工建设,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调整与变更;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清单和控制价,工程结算,设计的规模和标准;
4.基建项目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的确定,可研报告编制、勘察、选址论证、检测和造价咨询单位的确定等;
5.重大设计的变更;
6.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当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未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但单个合同的累计完成额超过该合同签约价时的任何支付事项;
2.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时的任何支付事项;
3.不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但需校领导办公会议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4.单笔工程款大于50万元的支付事项;
5.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使用计划;
6.需使用待摊工程及零星工程预算的项目;
7.需增列预算的项目;
8.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议事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建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处务会、科级以上干部会和全处大会等。
第九条 议事决策程序:
1.会前准备。召开会议前,应由分管领导对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2.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4.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应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认真考虑。
5.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策。
6.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7.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形成议决事项单,并由处办公室对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促进决策的落实。
第十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存档备查,相关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情况紧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但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若干规定》等要求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提请上级部门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基建处所属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有事需及时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并遵循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