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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023-11-07 11:39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保证基建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项目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应根据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设备供应等单位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图纸会审,通过会审说明工程特征,了解设计意图,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更正图纸错误等;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建设单位分发至有关单位。

第五条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图;

3.综合计划:包括进度、材料、预制件、设备、劳动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划;

4.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5.季节施工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8.环保及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因工期的提前或延后、重大的设计变更、新施工方法的采用、先进施工设备的使用、重大突发事故的发生等情况导致的重大修改应重新审定。

(四)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获审查通过前,严禁施工。

第六条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

(一)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的差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严格监督:

(一)在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监督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施工方按要求返工。

(三)监理单位出现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确认为合格品等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更换相关责任人员,并依据监理合同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基建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总体质量以及重点、主要材料、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

(一)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组织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禁止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发现分项工程(或检验批)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经整改后见效不大或影响施工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作业班组,并对承包人予以警告;如承包人被通知更换作业班组累计达一定次数,按照合同规定给予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三)组织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块、试件的检查;监督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建筑材料的定期检验和抽检。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发现因监理工作的疏漏而未得到及时纠正的质量问题,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与工程同步,并归档备查;严禁编造现场施工情况、后期补写记录以及提供虚假数据。质量保证资料应报监理审查、登记,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卷,一式三份报监理核定。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九条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工序的质量控制:

(一)严格遵守工艺规程;

(二)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投入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三)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

(四)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工程特点,视其重要性、复杂性、精确性、质量标准和要求来确定控制点。

第十条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问题的防控,主要包括安全性质量、功能性质量、观感性质量等问题。

第十一条基建处应督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一)督促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块、试件是否按规定进行送检、送检是否合格。不合格产品必须在监理的监督下运出校园。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材料品牌、型号的,不得随意变更。

(二)督察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大型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的钢材、水泥,结构用水泥一个项目只使用一个品牌,钢材根据强度等级异同可确定2~3个品牌,核对其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品牌确定后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代表。

(三)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要求施工单位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生产厂商,需经监理、现场代表审查确认;

(四)水电安装用的各种主材及用量大的辅材,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投标报价选择大型正规厂家生产的知名品牌,要对管线的壁厚、线径进行抽查;

(五)饰面砖、饰面板、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铝合金制品、门锁、五金配件、卫生洁具等装饰材料,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市场调查,按照设计要求及投标报价,选择不少于3种品牌同等档次的产品作为样品,在确定所使用的材料后,样品应保留作为以后该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要对不锈钢、铝合金厚度进行抽查,要对外墙砖进行冻融试验。

第十二条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施工单位自检核定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核准。

第十三条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在施工单位对预验收所提出问题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后,再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四条基建处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等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数据和凭证整理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基建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基建项目的保修期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项目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学校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自接到基建处下达的保修通知书起,需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抢修项目,施工单位需在18小时内到达现场,以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基建处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再次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基建处有权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基建处应该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时,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基建项目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咨询单位及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场、列入黑名单、举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处罚:

(一)弄虚造假,伪造质量文件、记录的;

(二)因专业履职或管理失误而造成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隐瞒重大质量隐患、问题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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