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立项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结合我校实际,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项目立项,是指基建项目从提出意向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教育部批复。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工作应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据;拟建项目不在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中时,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后方可申请立项。立项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基建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基建项目。
第四条 基建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基建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基建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基建项目需求原则上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基建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对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批后,报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六条 上报教育部审批的基建项目,其审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基建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教育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编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基建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基建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南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办法》的要求,委托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投资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定的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并接受教育部对项目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十五条 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的基建项目,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 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过失引起立项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过失单位需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