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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04 14:58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工程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南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单位、后勤保障部、房产处、信网中心、保卫处等单位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二章 验收

第三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五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项目管理资料;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答复意见。

(六)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文件。

第六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一)消防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二)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三)节能验收,由基建处向质量监督站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四)规划、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由基建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章  移交

第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移交和保修期满后移交。

第十一条 竣工后工程移交时,基建处应及时填报《中南大学新建房屋竣工交付移交登记表》(见附件1)和《中南大学新增房屋资产登记》,并准备相关资料,向房产处办理移交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一)基建处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基建处应组织后勤保障部、房产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对房屋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二)单项保修期满的工程,工程管理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中南大学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后勤保障部及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三)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基建处向后勤保障部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日常使用和建帐建卡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保障部移交;变配电间向后勤保障部能源管理中心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工程管理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保修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工程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第十八条 保修期间,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保修条款,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应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基建处进行维修;

(二)基建处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三)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基建处、后勤保障部、使用单位等部门审核后,作为基建项目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南大学新建房屋竣工交付移交登记表

移交部门:基建处登记日期: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

 

 

 

保修项目

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土建

 

 

 

水电

 

 

 

防水

 

 

 

移交资料

竣工平面图一套

 

 

 

房产管理处接收意见

 

 

 

 

 

 

 

                         签字:日期:

 

附件2

中南大学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

移交部门:(章)登记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移交范围、内容

保修起止时间


 

 


移交资料

 


保修期内

维修概况

(或附件)


有关部门

查验结果

及意见:

 

 

 

 

签字:年月日


接收部门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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