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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进度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04 14:58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按时实现工期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项目进度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根据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指导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对项目的进程进行计划编制与控制等工作。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工程进度管理必须在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加快工程进度为由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总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计划等。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基建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进度计划需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作业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各作业项目的工程量是否准确;

(二)各作业项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搭接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程序,并根据网络图找出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

(三)各作业项目的时间安排必须满足总工期要求,并考虑适当留有余地;

(四)计划的施工效率和施工强度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的要求,与之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材料以及费用等资源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计划的实施;

(五)物资供应计划、资金计划与进度计划是否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切实可行;

(六)是否考虑了外部不利条件的影响,如冬雨季施工和夜间施工等。

第七条 工程管理科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细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进度目标分解图;

(二)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及深度;

(三)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 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各自分项工程的进度保证措施和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现场代表审核批准后,报工程管理科及分管处领导审批;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需符合总进度计划,并为相关项目的施工留出充足余地。

第九条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与进度计划相适应的资源需求计划,包括资金需求计划和其他资源需求计划;其中材料供应计划中对甲供材料要提前提出书面申报,以保证物资材料的供应;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定价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提前书面申报。

第十条 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避免返工。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施工计划组织安排施工,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进度。

第十二条 基建处应督促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加强现场巡视和相关资料采集,了解现场动态,掌握工地计划进度,检查、分析实际进度;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月计划或周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基建处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报告,供基建处采取措施及决策。

第十三条 基建处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核查施工单位各主要施工机械和主要工种作业人员流水施工安排的合理性,及各分部施工进度的均衡性;督促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分项、分部工程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应建立全面反映基建项目施工情况的工程日志,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同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到计划、进度图表上墙,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资料要全面、准确、及时,确保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质量。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施工进度报表数据应是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的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量;施工进度报表应附必要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对本月计划执行情况、投入的主要专业施工队伍的人数、施工机械数量;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原因分析,以及在下一阶段将要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基建处督促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情况,并对所报送的进度报表进行审核,对于影响进度的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上报基建处。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督促项目部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必要时下达赶工令,要确保月进度计划完成。对严重拖延工期的,基建处现场代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析拖延原因,并采取措施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第十九条 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关事项,如设计变更、总包和分包的协调等,保证不因工程变更等情况影响施工进度。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做好进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学校有权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咨询单位及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场、列入黑名单、举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处罚:

(一)弄虚造假,伪造相关文件、记录的;

(二)因专业履职或管理失误而造成进度延误责任事故的;

(三)隐瞒严重工期延误问题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实行。

 

 

 

 

 

 

 

 

 

 

附:施工进度控制流程图

施工进度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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