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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1-11-04 12:50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安全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基建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全面落实的责任。

第四条 专项安全

(一)生产安全。施工单位进场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应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施工现场应配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示条幅,现场道路确保畅通,大型构件堆放整齐稳固,安全消防器材配备充足。

(二)防护安全。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须用临时栏杆或盖板等加以防护;五邻边(即阳台边、楼层边、层面边、跑道两边、卸料平台外侧边)须设置双栏杆和安全网;应设置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专门安全通道;高处作业须搭置可靠的内外脚手架、防护网;施工机械应配备安全装置,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机械运转应有记录;人员进入现场须戴安全帽。

(三)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办理用电手续,现场施工应严格执行用电应规范。

(四)消防防火安全。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和履行动火报告;木工房严禁烟火;宿舍及办公室严禁随意用电用火,人走电关;食堂必须远离山林、树木;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测维护,确保运转正常;安全消防器材配备充足并完整好用;施工现场的相关设施搭设不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规定。

(五)垂直运输机械安全。塔吊须经安监部门检查核发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塔吊指挥挥人员和司机须持证上岗。

(六)食品安全。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工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七)突发事件安全及自然灾害。施工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含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用工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实施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安全检查

(一)施工前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专项方案制定情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的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等。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基建处自查建设手续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

(二)日常检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时,应即时向施工单位反映,并发出限期整改的指令,并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指令不免除施工单位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检查、周检查和月检查。日检查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周检查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月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及安全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制定有针对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间,在整改完成后逐一进行复查;对于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后续施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重点检查值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值班记录。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须及时报告;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的,监理单位须及时发出施工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对于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施工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现场代表应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处理。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容易造成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并立即整改;整改须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实施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安全隐患整改后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复查,以确保整改到位。对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任人、特别是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全;项目管理部应及时上报,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安全验收。基建项目安全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机电工程师和库管等人员到场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第十条 对于发生下列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咨询单位及人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退场、列入黑名单、举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处罚:

(一)弄虚造假,伪造安全文件、记录的;

(二)因专业履职或管理失误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隐瞒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并保留法律责任的追究权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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